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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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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抗告之處理 (一)聲請人或被逮捕拘禁解返之受裁定人不服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即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審法十Ⅰ、四)。 (二)前款抗告狀應向原法院提出,原法院如認抗告抗告期間而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提審法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五之一Ⅰ、四四一Ⅰ、四四二Ⅰ)。如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釋放被逮捕、拘禁人(提審法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Ⅰ)。 (三)原法院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因抗告有理由而撤銷原裁定更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狀連同提審事件卷宗送交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如認為必要時,並得添具意見書(提審法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Ⅱ)。 (四)如抗告狀誤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者,該院應將抗告狀函送原法院依法處理(提審法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五之一Ⅰ、四四一Ⅰ)。 (五)高等行政訴訟庭認其無提審抗告事件之審判權者,應撤銷原裁定(提審法四、十Ⅱ),依職權以裁定將提審事件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提審法八Ⅲ,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四七,再準用法院組織法七之三Ⅰ)。 (六)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對此裁定,不得再抗告提審法十Ⅱ、Ⅲ)。 (七)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撤銷原裁定,釋放被逮捕、拘禁人。執行解交之逮捕、拘禁機關應即執行,不得對之抗告(提審法十Ⅱ、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到的法條「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一)抗告裁定:當聲請人或被逮捕、拘禁解返的被裁定人不滿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駁回他們的抗告請求時,他們可以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書面抗告。 (二)原法院處理抗告:如果原法院認為抗告逾期不合法,就應該以裁定駁回抗告。如果原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就應以裁定撤銷原裁定並釋放被逮捕、拘禁的人。 (三)轉交高等行政法院:如果原法院既沒有以裁定駁回抗告,也沒有因抗告有理由而撤銷原裁定,就應迅速將抗告書連同提審事件的卷宗送交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如認為必要,還可以附上意見書。 (四)抗告狀誤送達:如果抗告狀誤寄給了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該院應該將抗告狀函送回給原法院依法處理。 (五)轉送有審判權的法院:如果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自己無提審抗告事件的審判權,應撤銷原裁定,並根據職權裁定將提審事件轉送給有審判權的法院。 (六)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是不合法或無理由的,就應以裁定駁回抗告。對此裁定,不得再提出抗告。 (七)抗告有理由: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就應以裁定撤銷原裁定並釋放被逮捕、拘禁的人。執行解交之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執行,對此不得提出抗告。 這些釋義是根據上述法條的文本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是法律相關的法規和該法條所提到的相關法律條文。例如,行政訴訟法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五之一 I、四四一 I等。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更多的相關背景資訊,但上述釋義提供了法條本身的意義和適用方式。

  • 抗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裁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請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級法院名詞
  • 提審法法規
  • 抗告狀名詞
  • 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準用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撤銷原裁定名詞
  • 提審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行政法院組織法法規
  • 法院組織法法規
  • 抗告法院名詞
  • 再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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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抗告之處理 (一)聲請人或被逮捕、拘禁解返之受裁定人不服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