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提審事件審理後之終局裁定 (一)法院依提審法第八條規定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後,認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被逮捕、拘禁人(提審法九Ⅰ)。 (二)前款裁定,執行解交之逮捕、拘禁機關應即執行,不得對之抗告(提審法九Ⅱ)。 (三)法院審查後,認逮捕、拘禁非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交由執行解交人員解返其機關(提審法九Ⅰ)。 (四)前款裁定應儘速製成裁定書,附具理由,送達聲請人、被逮捕、拘禁解返之受裁定人,及逮捕、拘禁機關,俾供聲請人及受裁定人不服者,得及時提出抗告救濟(提審法十Ⅰ、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一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三六Ⅱ、二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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