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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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審事件審理後之終局裁定 (一)法院依提審法第八條規定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後,認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被逮捕、拘禁人(提審法九Ⅰ)。 (二)前款裁定,執行解交之逮捕、拘禁機關應即執行,不得對之抗告(提審法九Ⅱ)。 (三)法院審查後,認逮捕、拘禁非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交由執行解交人員解返其機關(提審法九Ⅰ)。 (四)前款裁定應儘速製成裁定書,附具理由,送達聲請人、被逮捕、拘禁解返之受裁定人,及逮捕、拘禁機關,俾供聲請人及受裁定人不服者,得及時提出抗告救濟(提審法十Ⅰ、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一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三六Ⅱ、二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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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如下: 一、如果法院審查後認為逮捕、拘禁是合法的,應以裁定駁回提審的聲請,並解返被逮捕、拘禁的人至逮捕、拘禁機關(提審法九Ⅰ)。 二、該裁定應儘速製成裁定書,附具理由,送達給聲請人、被逮捕、拘禁解返的受裁定人,以及逮捕、拘禁機關。這樣做是為了供給聲請人和受裁定人在不滿意的情況下能夠及時提出抗告救濟(提審法十Ⅰ、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一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三六Ⅱ、二三七)。 根據以上的規定,如果法院認為逮捕、拘禁是合法的,就會駁回提審的聲請,並將被逮捕、拘禁的人解返至逮捕、拘禁機關。法院應儘速製成裁定書,並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和機關,以供不服裁定的人提出抗告救濟。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提審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 行政法院 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 提審法第8條 提審法第9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1項、第93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 外役監條例第1條
- 提審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提審法法規
- 抗告名詞
- 非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俾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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