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提審事件之審查標準 (一)法院依提審法第八條規定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之前,如發現事件有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者,仍應先依該條項但書之規定,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提審法八、五Ⅰ但書)。 (二)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提審法八Ⅰ)。 (三)法院為前款審查,於探究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時,應審酌欠缺法律依據、實體原因對合法性之影響(提審法八Ⅰ)。 (四)法院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之證據法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提審法八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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