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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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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審事件之審查標準 (一)法院依提審法第八條規定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之前,如發現事件有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者,仍應先依該條項但書之規定,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提審法八、五Ⅰ但書)。 (二)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提審法八Ⅰ)。 (三)法院為前款審查,於探究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時,應審酌欠缺法律依據、實體原因對合法性之影響(提審法八Ⅰ)。 (四)法院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之證據法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提審法八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該條規定了提審事件的審查標準。根據該條的分項說明: 一、如果法院在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之前發現該事件符合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的情形,還應根據該條項目的規定裁定駁回提審的請求。這意味著在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時,法院首先要確認該事件是否符合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的情形。 二、法院在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時,應該考慮逮捕、拘禁的法律依據、原因和程序。這意味著法院在審查合法性時,需要確認逮捕、拘禁的法律基礎是否合規,逮捕、拘禁的原因是否充分合理,以及逮捕、拘禁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在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時,法院應考慮缺乏法律依據、實質原因對合法性的影響。這意味著法院在進行審查時,應該注意到缺乏法律依據或實質原因可能對逮捕、拘禁的合法性產生的影響。 四、在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的證據法則上,以自由證明為已足。這意味著在審查證據時,法院應該尊重自由證明的原則,即不設限於特定的證據形式,可以自由採用各種證據形式來證明逮捕、拘禁的合法性。 根據這些審查標準,行政法院在辦理提審事件時應該按照以上的要求進行審查,以確保逮捕、拘禁的合法性。

  • 提審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裁定駁回名詞
  • 提審法法規
  • 審酌名詞
  • 證據名詞
  • 自由證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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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提審事件之審查標準 (一)法院依提審法第八條規定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之前,如發現事件有提審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