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提審事件之審理程序 (一)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如被逮捕、拘禁人有提審法第七條第二項之情形,得以視訊設備陳述意見,其所在處之「視訊法庭」屬「審判法庭」之延伸,自無到場之問題(提審法八Ⅱ)。 (二)各級行政法院關於提審事件之處理,除提審法別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包括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及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提審法八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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