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遠距視訊之審理 (一)法院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以下簡稱視訊設備)對提審事件進行視訊審理,使機關免將被逮捕、拘禁人現實解交於法院者,僅限於:1.因特殊情況致機關解交或法院自行迎提困難,且 2. 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相互傳送之視訊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 3.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提審法七Ⅱ)。 (二)法院以視訊設備遠距審理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提審法七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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