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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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遠距視訊之審理 (一)法院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 (以下簡稱視訊設備)對提審事 件進行視訊審理,使機關免將被逮捕、拘禁人現實解交於法院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1.因特殊情況致機關解交或法院自行迎提困難。 2.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相互傳送之視訊設備而得直接訊問。 3.經法院認為適當(提審法七Ⅱ)。 (二)法院以視訊設備遠距審理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提審法七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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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審法第7條的規定,行政法院在處理提審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遠距視訊之審理:法院可以使用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的設備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以減少將被逮捕或拘禁人交由法院時所帶來的困難。這種遠距審理的應用,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機關無法將被逮捕或拘禁人實際帶到法院,且被逮捕或拘禁人所在地與法院之間有相互傳送視訊設備的情況下,法院才能直接對被逮捕或拘禁人進行訊問。此外,法院也應當依照法律判斷情況是否適當進行遠距審理。 2. 全程錄音錄影:法院在使用視訊設備進行遠距審理的過程中,應該全程進行錄音和錄影。這樣可以確保審理過程的完整紀錄。 根據參考資料,提審法是行政法院進行提審程序時遵守的法律依據,其中第7條有關遠距視訊審理的規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審理過程並提供錄音和錄影的實證紀錄。
- 提審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訊問名詞
- 適名詞
- 提審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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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