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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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審票之記載與送達 (一)法院所發之提審票應依提審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記載。受聲請發提審票之法院非逮捕、拘禁地之地方行政訴訟庭者,尤應載明逮捕、拘禁地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為應解交之法院(提審法一Ⅰ前段、六Ⅰ)。 (二)提審票應以正本送達逮捕、拘禁之機關,並副知其直接上級機關、提審聲請人及被逮捕、拘禁人(提審法五Ⅰ前段、六Ⅱ)。 (三)送達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二節之規定為之(提審法八Ⅲ,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二節)。法院並應注意提審票之即時送達,以落實人身自由救濟之即時性。 (四)法院核發提審票後,接獲原逮捕、拘禁機關通知,被逮捕、拘禁人已移送他機關者,法院亦應注意原逮捕、拘禁機關確實將所收受之提審票正本轉送受移送機關;必要時,並得派員前往迎提被逮捕、拘禁人(提審法七Ⅰ)。 (五)第二款所稱直接上級機關,分指下列各目所列情形之機關: 1.於實際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具有法定地位時(例如由縣市政府警察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對人身體進行即時強制之管束),指具有行政隸屬關係之直接上級機關(即縣市政府)。 2.於實際執行逮捕、拘禁之單位不具法定地位時(例如由派出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對人身體進行即時強制之管束),指其所屬具法定地位之機關(即縣市政府警察局)。 3.於民間團體為受委託之執行機關時(例如由私立醫療機構受主管機關行政委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對傳染病人進行隔離治療),指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即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審法五Ⅰ前段)。 (六)發提審票之法院與應解交之法院非同一者,提審票正本應連同提審卷宗併送應解交之法院;於必要時,提審票與卷宗得以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代之(提審法六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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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行政法院办理提审事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提审票的记载和发送。提审票应按照提审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记录。如果提审的法院不是逮捕或拘禁地方法院,特别应标明应交由逮捕或拘禁地方法院解交的法院。提审票应以正本发送给逮捕或拘禁的机关,并告知直接上级机关、提审申请人和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发送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编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法院应注意及时发送提审票,以确保人身自由救济的及时性。 2. 提审票的通知。法院核发提审票后,收到原逮捕或拘禁机关的通知,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已被转送至他机关时,法院也应注意原逮捕或拘禁机关确实将收到的提审票正本转交给接收的机关。必要时,法院还可以派员前往接人。 3. 直接上级机关的定义。直接上级机关指以下情况的机关: a. 在实际执行逮捕或拘禁时具有法定地位的机关(例如由县市政府警察局根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十九条对人身体进行即时强制的束缚),指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上级机关(即县市政府)。 b. 在实际执行逮捕或拘禁时,下属单位没有法定地位的情况下(例如由派出所根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十九条对人身体进行即时强制的束缚),指其所属具有法定地位的机关(即县市政府警察局)。 c. 在民间团体被委托作为执行机关时(例如由私立医疗机构受主管机关行政委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指委托机关的上级机关(即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 4. 提审票和卷宗的交接。如果发出提审票的法院和应解交的法院不是同一法院,则提审票正本应与提审卷宗一并交由应解交的法院。必要时,提审票和卷宗可以使用电传文件、传真或其他电子文件替代。 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法院办理提审事件应遵守的注意事项的解释。
- 提審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非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提審法法規
- 正本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人身自由名詞
- 核名詞
- 所稱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即時強制名詞
- 係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委託名詞
- 第四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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