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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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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否提審票之審查 (一)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提審事件後,應先審查事件如有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之,否則應儘速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提審法五)。 (二)誤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最高行政法聲請提審之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最高行政法院縱認有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亦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應視其聲請意旨是否已指明應由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不同情形,依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之方式處理(提審法一Ⅰ前、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十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Ⅰ)。 (三)提審法第一條第一項但書與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指其他法律之規定已賦予人民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其受逮捕、拘禁合法性之權利者。如其他法律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主動即時將被逮捕、拘禁人移送法院裁定者,尚非得以排除提審之救濟(提審法一Ⅰ但、五Ⅰ但②)。 (四)法院依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時,宜將聲請書狀及其附件影本函知逮捕、拘禁之機關,利其依相關法律即時處理(提審法五Ⅰ但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在受理提審事件後,應先審查是否符合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若符合即可以裁定駁回。如果不符合,則應在繫屬後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的機關發出提審票。 二、若因疏忽將提審請求聲請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即便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符合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情形,也不能直接以裁定駁回。應視其聲請是否明確指明應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依照本注意事項的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所規定的方式處理。 三、提審法第一條第一項但書所謂的「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指的是其他法律已賦予人民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其受逮捕、拘禁合法性的權利。如果其他法律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主動將被逮捕、拘禁人移送法院裁定,這並不能排除提審的救濟。 四、法院在依據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裁定駁回提審請求時,應將訴請書以及相關附件的影本函知逮捕、拘禁的機關,以便其按照相關法規進行即時處理。 以上回答參考了《提審法》第五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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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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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第一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所稱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裁定名詞
  • 尚非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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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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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應否核發提審票之審查 (一)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提審事件後,應先審查事件如有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