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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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審聲請程式 (一)行政法院收受書狀人員宜注意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提審者,應由書記官為其製作筆錄,請其陳明提審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事項;如其言詞陳明有欠缺,或其以書狀聲請而不合提審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程式者,雖得以剴切態度,請聲請人當場補正,但遇聲請人拒絕或表明難以補正者,仍應收受,送請法官依職權查明(提審法三)。(二)提審聲請程式之要求,旨在促進法院瞭解人身自由遭剝奪之狀況,以儘速提供即時司法救濟。縱程式有所欠缺,法院仍應依職權查明,不得逕以聲請程式要件不備為由,駁回提審之聲請(提審法三Ⅲ)。 (三)提審事件及提審抗告事件免徵費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不在提審法第八條第三項準用之列(提審法一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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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信息,涉及的法規中沒有具體提到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注意的事項第4條。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法規的釋義或範例。
- 提審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陳明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提審法法規
- 人身自由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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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