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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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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審聲請程式 (一)行政法院收受書狀人員宜注意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提審者,應由書記官為其製作筆錄,請其陳明提審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事項;如其言詞陳明有欠缺,或其以書狀聲請而不合提審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程式者,雖得以剴切態度,請聲請人當場補正,但遇聲請人拒絕或表明難以補正者,仍應收受,送請法官依職權查明(提審法三)。(二)提審聲請程式之要求,旨在促進法院瞭解人身自由遭剝奪之狀況,以儘速提供即時司法救濟。縱程式有所欠缺,法院仍應依職權查明,不得逕以聲請程式要件不備為由,駁回提審之聲請(提審法三Ⅲ)。 (三)提審事件及提審抗告事件免徵費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不在提審法第八條第三項準用之列(提審法一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信息,涉及的法規中沒有具體提到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注意的事項第4條。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法規的釋義或範例。

  • 提審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陳明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提審法法規
  • 人身自由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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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提審聲請程式 (一)行政法院收受書狀人員宜注意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提審者,應由書記官為其製作筆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