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提審事件管轄錯誤之處理 (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提審事件,認其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者,除認事件有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而得逕以裁定駁回者外,仍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發提審票予逮捕、拘禁機關,並依同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提審票正本連同提審卷宗併送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提審法一、五Ⅱ、六Ⅱ)。 (二)聲請人誤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聲請提審者,法院收受書狀人員宜以剴切態度,告知聲請人應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但遇聲請人拒絕者,仍應收受,送請法官儘速依提審法第八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事物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聲請人未到場而逕以書狀提出提審聲請,並指明應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其聲請者,該聲請書狀亦應送請法官依前述方式處理(提審法一Ⅰ前、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十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Ⅰ)。 (三)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收受提審之聲請書狀,而其聲請書內未指明應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其聲請者,法院為協助聲請人儘速使被逮捕、拘禁人獲得救濟,得以行政移送方式,將事件儘速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提審法一Ⅰ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