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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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審事件管轄錯誤之處理 (一)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提審事件,認其非逮捕、拘禁地之法院者,除認事件有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而得逕以裁定駁回者外,仍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核發提審票予逮捕、拘禁機關,並依同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提審票正本連同提審卷宗併送逮捕、拘禁地之地方行政訴訟庭;不得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提審法一、五Ⅱ、六Ⅱ)。 (二)聲請人誤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最高行政法院聲請提審者,法院收受書狀人員宜以剴切態度,告知聲請人應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但遇聲請人拒絕者,仍應收受,送請法官儘速依提審法第八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事物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人未到場而逕以書狀提出提審聲請,並指明應由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其聲請者,該聲請書狀亦應送請法官依前述方式處理(提審法一Ⅰ前、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十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Ⅰ)。 (三)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最高行政法院收受提審之聲請書狀,而其聲請書內未指明應由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其聲請者,法院為協助聲請人儘速使被逮捕、拘禁人獲得救濟,得以行政移送方式,將事件儘速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審法一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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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一)根據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提審事件時,如果認為該事件不屬於逮捕或拘禁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除非符合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列舉的情形,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的方式處理,否則應根據同條項前段的規定,核發提審票給逮捕或拘禁的機關,並將提審票正本和提審卷宗一起送交逮捕或拘禁地方法院。這意味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對於提審事件的受理需謹慎判斷,避免因為管轄權問題而直接駁回提審的聲請。 (二)如果聲請人誤將提審的聲請提交給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院收到聲請書狀的工作人員應該以明確的態度告知聲請人應該向逮捕或拘禁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然而,如果聲請人拒絕這樣做,法院仍應接受聲請並儘快將其轉交給法官,根據提審法第八條第三項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以事物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送管轄的地方法院。如果聲請人以書狀方式提出提審聲請但未到場,並指明該聲請應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該聲請書狀也應按照前述方式處理。 (三)如果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收到提審的聲請書狀,但該聲請書狀未指明應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該聲請,為了協助聲請人儘快使被逮捕或拘禁的人獲得救濟,法院可以以行政移送的方式將事件儘快移送給管轄的地方法院。 根據上述法規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如果一個提審事件被認為不屬於逮捕或拘禁地方法院的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除非符合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列舉的情形,否則應根據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核發提審票給逮捕或拘禁的機關,並將提審票正本和提審卷宗一起送交逮捕或拘禁地方法院。這樣可以確保提審事件被送到正確的法院審理。 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聲請人把提審的聲請書狀誤提交給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員應向聲請人解釋應該向逮捕或拘禁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如果聲請人拒絕,法院仍應收受聲請並儘快將其轉交給法官,法官應依據相關法規裁定移送至管轄的地方法院。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收到提審的聲請書狀,但該聲請書狀未指明應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該聲請,法院可以以行政移送的方式將事件儘快移送給管轄的地方法院,以確保被逮捕或拘禁的人能夠及時獲得救濟。
- 提審名詞
- 錯誤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非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裁定駁回名詞
- 核名詞
- 正本名詞
- 管轄權名詞
- 聲請名詞
- 提審法法規
- 聲請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事物管轄名詞
- 裁定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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