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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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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點債權之行使及解繳收取款項至國庫,總務科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取得之債權憑證,應列管並依相關作業追償與催討。如因故無法收繳納庫,應查明原因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11條的內容。

  • 債權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 審計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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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前點債權之行使及解繳收取款項至國庫,總務科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取得之債權憑證,應列管並依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