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前點債權之行使及解繳收取款項至國庫,總務科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取得之債權憑證,應列管並依相關作業追償與催討。如因故無法收繳納庫,應查明原因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報核。
我不知道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11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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