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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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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本院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罰鍰之事件,民事紀錄科應按季調查本案進行及催繳情形,製作備查表簽陳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台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10條,民事紀錄科應按季調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及罰鍰之事件,並製作備查表簽陳核閱。根據《司法院裁判費用徵收處理要點》,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時,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沒有按時繳納裁判費的情況下,法院應根據相關規定,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仍不遵行的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備查表簽陳核閱是指在調查本案進行及催繳情形後,民事紀錄科應製作一份備查表,列明該案的繳費情況,並提交給相關主管機關用於審核核閱。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不在上述文本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

  • 徵收名詞
  • 罰鍰名詞
  • 本案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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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有關本院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及罰鍰之事件,民事紀錄科應按季調查本案進行及催繳情形,製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