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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7.04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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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對民事及家事事件應收未收裁判費、墊付進行訴訟必要費用罰鍰等之催繳控管,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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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承辦書記官應於本案卷宗之卷面,加蓋「准予訴訟救助」章戳。如由國庫墊付受救助人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費用單據應粘貼本案卷文書目錄背面或續後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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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審准予訴訟救助之受救助人,如於本院由國庫墊付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承辦書記官應於本院卷宗之卷面,加蓋「法院墊支費用」章戳,並依前點規定粘貼或裝訂費用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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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受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未預納或預納顯有困難,如法院需為該項調查證據之行為,或認有必要,承辦書記官依相關規定簽准由本院經費內墊付時,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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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至四點情形,本案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等事由終結,承辦書記官發送卷宗時,應敘明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或墊付費用,以提示原審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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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或最高法院刑事庭發回、發交本院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於本院起訴再審撤銷訴訟等事件,有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費用、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或國庫墊付訴訟費用等情事,本案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等事由終結後,承辦書記官應檢卷送請法官批分案,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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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之裁定確定後,除裁定已定有繳納期間者外,承辦書記官應檢附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司法規費繳款單,函知當事人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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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承辦書記官應填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經法官簽章後,送交專責人員查詢當事人財產所得。查詢所得資料及為執行名義之裁定正本,隨函移送管轄法院強制執行,並副知本院會計室及總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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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處證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罰鍰之裁定確定,準用第七、八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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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本院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罰鍰之事件,民事紀錄科應按季調查本案進行及催繳情形,製作備查表簽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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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點債權之行使及解繳收取款項至國庫,總務科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取得之債權憑證,應列管並依相關作業追償與催討。如因故無法收繳納庫,應查明原因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7.0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