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二至四點情形,本案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等事由終結,承辦書記官發送卷宗時,應敘明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或墊付費用,以提示原審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之。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在本案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等事由終結後,承辦書記官在發送卷宗時,應敘明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或墊付費用,以提示原審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之。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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