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受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未預納或預納顯有困難,如法院需為該項調查證據之行為,或認有必要,承辦書記官依相關規定簽准由本院經費內墊付時,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提到「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4 條」這項法規,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