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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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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受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未預納或預納顯有困難,如法院需為該項調查證據之行為,或認有必要,承辦書記官依相關規定簽准由本院經費內墊付時,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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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提到「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4 條」這項法規,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 證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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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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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未受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未預納或預納顯有困難,如法院需為該項調查證據之行為,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