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審准予訴訟救助之受救助人,如於本院由國庫墊付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承辦書記官應於本院卷宗之卷面,加蓋「法院墊支費用」章戳,並依前點規定粘貼或裝訂費用單據。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當原審准予訴訟救助之受救助人於本院由國庫墊付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時,承辦書記官應在本院卷宗的卷面上加蓋「法院墊支費用」的章戳,并根據前點規定粘貼或裝訂費用單據。 範例:假設原審法院准予一位受救助人的訴訟救助申請,該受救助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因此由國庫墊付該訴訟費用。在進行控管作業時,承辦書記官在該案卷宗的卷面上加蓋了「法院墊支費用」的章戳,并依據規定粘貼或裝訂了相關的費用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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