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承辦書記官應於本案卷宗之卷面,加蓋「准予訴訟救助」章戳。如由國庫墊付受救助人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費用單據應粘貼本案卷文書目錄背面或續後裝訂。
根據此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2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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