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或最高法院刑事庭發回、發交本院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於本院起訴之再審、撤銷訴訟等事件,有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費用、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或國庫墊付訴訟費用等情事,本案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等事由終結後,承辦書記官應檢卷送請法官核批分案,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之。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6條,當刑事庭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刑事庭發回或發交本院民事庭的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以及其他在本院起訴的再審、撤銷訴訟等事件中,若有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費用、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或由國庫墊付訴訟費用的情況,當該案件的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等事由終結後,承辦書記官應將卷宗提交給法官核批分案,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進行徵收。 參考資料: 1. 台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 2. 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在該法條所適用的案例中找到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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