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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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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或最高法院刑事庭發回、發交本院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於本院起訴再審撤銷訴訟等事件,有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費用、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或國庫墊付訴訟費用等情事,本案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等事由終結後,承辦書記官應檢卷送請法官批分案,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6條,當刑事庭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刑事庭發回或發交本院民事庭的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以及其他在本院起訴的再審、撤銷訴訟等事件中,若有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費用、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或由國庫墊付訴訟費用的情況,當該案件的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等事由終結後,承辦書記官應將卷宗提交給法官核批分案,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進行徵收。 參考資料: 1. 台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 2. 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在該法條所適用的案例中找到具體的例子。

  • 民事庭名詞
  • 起訴名詞
  • 再審名詞
  • 撤銷訴訟名詞
  • 本案名詞
  • 裁判名詞
  • 和解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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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或最高法院刑事庭發回、發交本院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於本院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