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前點之裁定確定後,除裁定已定有繳納期間者外,承辦書記官應檢附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司法規費繳款單,函知當事人限期繳納。
根據前述裁判書中提到的情境,缺乏與「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7條」相關的具體資料,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內容與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