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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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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之裁定確定後,除裁定已定有繳納期間者外,承辦書記官應檢附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司法規費繳款單,函知當事人限期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裁判書中提到的情境,缺乏與「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7條」相關的具體資料,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內容與解釋。

  • 書記官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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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前點之裁定確定後,除裁定已定有繳納期間者外,承辦書記官應檢附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司法規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