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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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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承辦書記官應填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經法官簽章後,送交專責人員查詢當事人財產所得。查詢所得資料及為執行名義之裁定正本,隨函移送管轄法院強制執行,並副知本院會計室及總務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8條,當事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等款項時,承辦書記官應填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並經法官簽章後,送交專責人員進行當事人財產所得的查詢,同時將查詢所得資料和執行名義的裁定正本隨函移送管轄法院的強制執行機關。此外,還需副知本院的會計室和總務科。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8條

  • 書記官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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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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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八、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承辦書記官應填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經法官簽章後,送交專責人員查詢當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