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承辦書記官應填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經法官簽章後,送交專責人員查詢當事人財產所得。查詢所得資料及為執行名義之裁定正本,隨函移送管轄法院強制執行,並副知本院會計室及總務科。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8條,當事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等款項時,承辦書記官應填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並經法官簽章後,送交專責人員進行當事人財產所得的查詢,同時將查詢所得資料和執行名義的裁定正本隨函移送管轄法院的強制執行機關。此外,還需副知本院的會計室和總務科。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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