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院處證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罰鍰之裁定確定,準用第七、八點之規定。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應收未收裁判費等催繳及控管作業要點第9條,當證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處罰金鍰的裁定確定後,應適用該作業要點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這意味著法院在催繳和監控未收裁判費等方面需要根據第七條和第八條的內容進行相應的執行措施。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解釋這個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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