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或敏感性案件開庭時,如有陳情或抗議民眾聚集者,必要時由本院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協商,區隔與媒體不同屬性區域,以應變陳抗處置。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安全秩序維護措施第 7 條規定,在開庭時,如果有陳情或抗議民眾聚集,可以根據需要,由智慧財產法院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協商,設置不同屬性的區域,以應對陳抗處理的情況。 這個法條主要是為了確保在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或敏感性案件的開庭過程中,維護安全秩序。根據這個法條,當有陳情或抗議民眾聚集時,可以根據協商結果,在法院的周圍設置不同屬性的區域,進行陳抗處理。這樣可以有助於維護安全,避免任何可能對法院審理造成干擾或危險的情況發生。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法院安全秩序維護措施辦法」。根據這份辦法,法院在處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或敏感性案件時,如果預期會有陳情或抗議民眾聚集,可以與當地警察局協商,在法院周圍設置不同屬性的區域,以應對陳抗處理。這樣可以確保法院正常運作,並保護當事人的安全。 另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大法院釋字第 733 號解釋施行法提案》,該提案說明了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或敏感案件時,如果有抗議民眾聚集,可以根據需要,由法院與當地警察局協商,在法院周邊劃分不同屬性的區域。這樣可以確保審理的安全和秩序,同時尊重公民的陳抗權利。 這些參考資料都可以提供對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安全秩序維護措施第 7 條的理解和應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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