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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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院審結被告未在押(監)或戒治中之下列案件: (一)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重大刑事案件。 (二)被告具有下列身分之案件: 1.縣(市)長級以上之政府正、副首長。 2.中央民意代表。 3.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三)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請本院應即時通知之特定案件。 (四)承辦合議庭認有通知必要之特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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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要點第2條,該要點適用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結被告未在押或戒治中的特定案件。這些特定案件包括: (一) 司法院訂頒的「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和第二項所列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 被告具有以下身份的案件: 1. 縣(市)長級以上的政府正、副首長。 2. 中央民意代表。 3. 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三) 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請本院應即時通知的特定案件。 (四) 承辦合議庭認為有通知必要的特定案件。 來源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司法行政網「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2條」
- 被告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合議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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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