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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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高檢」字樣。 本要點施行前已分案迄未審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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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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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名詞
- 辯論名詞
- 宣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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