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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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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高檢」字樣。 本要點施行前已分案迄未審結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直接回答關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3條的問題。資料內容僅提供有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參考價值,並未包含有關上述機制作業要點的訊息。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參考資料的回答。

  • 被告名詞
  • 辯論名詞
  • 宣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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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 3 條規定:「三、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