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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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獲第二點第三款之函文時,承辦書記官應即報告承辦法官或合議庭知悉,並於案件卷面加註第三點第一項之相關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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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關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4條,文中並沒有提到此條法規的詳細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法規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合議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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