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臺灣高等檢察署即時知悉本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之裁判結果,以落實執行,防止被告逃匿,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6.04
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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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院審結被告未在押(監)或戒治中之下列案件:
(一)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重大刑事案件。
(二)被告具有下列身分之案件:
1.縣(市)長級以上之政府正、副首長。
2.中央民意代表。
3.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三)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請本院應即時通知之特定案件。
(四)承辦合議庭認有通知必要之特定案件。
三、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高檢」字樣。
本要點施行前已分案迄未審結者,亦同。
四、接獲第二點第三款之函文時,承辦書記官應即報告承辦法官或合議庭知悉,並於案件卷面加註第三點第一項之相關字樣。
五、為使檢察官有效執行法務部頒「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第二點所列之案件,承辦書記官應於辯論終結後將宣判日期,及於宣判後將裁判主文,即時以書面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於宣判後,若有新出(發)現之情資,法官為必要緊急處分之同時,並得將新出(發)現之情資,即時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必要時,得先以電話或傳真方式為之,但應製作電話或傳真紀錄存查。
六、第二點所列之案件終結或宣判後,應從速處理裁判正本之製作、校對、繕印、送達;經本院裁判確定後,應儘速整卷移送執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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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6.0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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