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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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使檢察官有效執行法務部頒「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第二點所列之案件,承辦書記官應於辯論終結後將宣判日期,及於宣判後將裁判主文,即時以書面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於宣判後,若有新出(發)現之情資,法官為必要緊急處分之同時,並得將新出(發)現之情資,即時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必要時,得先以電話或傳真方式為之,但應製作電話或傳真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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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片段,無法確切回答這個問題。
- 受刑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辯論名詞
- 宣判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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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