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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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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訂立本要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的規定,法官學院可以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的活動。該要點的目的是制定相關規範,以便選送合格的法官進行外語能力測驗。具體的辦法和要求可以參考該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的相關條款。

  • 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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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第 1 條規定:「一、依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訂立本要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