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訂立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6.18
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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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之類別如下:
(一)一年個人進修(甲類)。
(二)三至六個月個人專題研究(乙類)。
(三)二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丙類)。
(四)二個月以下外語學習(丁類)。
三、申請人申請從事甲、乙、丙、丁類之進修活動者,應提出自該次遴選公告截止收件日前五年內參加外語能力測驗且符合附表所示進修類別之外語能力標準證明。
前項外語能力標準證明與擬派赴國家之官方語言不同者,應提出相關說明。
四、申請從事丁類之進修活動者,應修習較現行外語能力進階之課程。
五、申請人應留意本要點附表所示各外語測驗施測時間,自行規劃安排受測期程,測驗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6.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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