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申請從事丁類之進修活動者,應修習較現行外語能力進階之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第 4 條》,申請從事丁類進修活動的法官應修習比現行外語能力要求更進階的課程。具體而言,法官學院會根據申請人的需求和外語能力要求,安排相應的進修課程,以提升法官的外語能力。這條要點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在進行國際交流和研究時,具備足夠的外語能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