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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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申請從事甲、乙、丙、丁類之進修活動者,應提出自該次遴選公告截止收件日前五年內參加外語能力測驗且符合附表所示進修類別之外語能力標準證明。 前項外語能力標準證明與擬派赴國家之官方語言不同者,應提出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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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的解釋,若申請人欲參加法官學院遴選公告中的甲、乙、丙、丁類進修活動,必須提供自該次公告截止收件日前五年內參加外語能力測驗的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應符合附表中所列示的進修類別所要求的外語能力標準。若所提供的外語能力標準證明與擬派赴的國家之官方語言不同,則應提交相關說明文件。 範例資料:根據法官學院的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如果有一位申請人欲前往英國進修,則他需要提供在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參加的英語能力測驗的相關證明文件,並且該測驗成績必須符合附表中規定的英語進修類別之外語能力標準。如果申請人提供的外語能力標準證明是其他語言的,則他需要提交相關的解釋文件,說明為何提供的證明文件與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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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