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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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之類別如下: (一)一年個人進修(甲類)。 (二)三至六個月個人專題研究(乙類)。 (三)二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丙類)。 (四)二個月以下外語學習(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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