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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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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納之翻譯費,如有不足,應通知當事人補繳;如有剩餘或因撤回等原因未支用,應於訴訟終結後辦理退庫返還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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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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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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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第 10 條規定:「十、預納之翻譯費,如有不足,應通知當事人補繳;如有剩餘或因撤回等原因未支用,應於訴訟終結後辦理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