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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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納之翻譯費,如有不足,應通知當事人補繳;如有剩餘或因撤回等原因未支用,應於訴訟終結後辦理退庫返還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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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