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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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負擔翻譯費之當事人,經原審或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者,承辦書記官應檢附准予救助之裁定影本簽由國庫墊付。於核准後,將待翻譯之訴訟文書及前點之外文譯本,連同簽呈影本送交總務科辦理。總務科於辦畢後應將報價單或付款憑證送承辦書記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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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具體針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第9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規定了翻譯費用的支付程序。如果被准予訴訟救助的當事人需要承擔翻譯費用,書記官在檢附准予救助的裁定影本並經國庫墊付後,將待翻譯的訴訟文書和已翻譯的外文文書一同送交總務科處理。總務科在辦理完畢後,應將報價單或付款憑證送還承辦的書記官,並將其附在卷宗中。 範例:若一位被准予訴訟救助的當事人需要將訴訟文件翻譯成英文,根據該條,書記官應該檢附准予救助的裁定影本,並經國庫墊付翻譯費用。然後,書記官將待翻譯的訴訟文件和已翻譯的英文文書一同送交總務科處理。總務科在完成後,將報價單或付款憑證返回書記官,並將其附在卷宗中。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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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