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文書翻譯作業流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應負擔翻譯費之當事人,經原審或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者,承辦書記官應檢附准予救助之裁定影本簽由國庫墊付。於核准後,將待翻譯之訴訟文書及前點之外文譯本,連同簽呈影本送交總務科辦理。總務科於辦畢後應將報價單或付款憑證送承辦書記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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