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矚目重大案件開庭時,本院得依案件受矚目程度,設置新聞定點採訪區,媒體得於採訪區內自行選擇分配位置進行採訪;本院新聞發言人、書記官長應充分與媒體溝通,確認並配合採訪區域及動線。 除前項設置之採訪區外,媒體不得於本院院區進行採訪,避免影響庭訊進行及當事人權益,本院並將設置相當警力確實執行管制。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安全維護措施第7條,當有社會矚目重大案件開庭時,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受矚目程度的大小,設置新聞定點採訪區,媒體可以在這個採訪區內自行選擇位置進行採訪。法院的新聞發言人和書記官長應該與媒體充分溝通,確認和配合採訪區域和動線。除了設置的採訪區之外,媒體不得在法院的院區進行採訪,以避免影響庭訊進行和當事人的權益,法院也會配置相當的警力來確實執行管制。根據最新的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庭訊的正常進行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同時讓媒體有合適的機會進行報導。例如,在一個重要的刑事案件開庭時,法院可能會設置採訪區,媒體可以在這個區域內自由選擇位置進行報導,並與法院的職員進行溝通,確保採訪的順利進行。其他媒體則不得進入法院的院區,以避免干擾法庭審理的進行以及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法院也會配置足夠的警力來維持秩序,確保這項規定的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