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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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刑事訴訟卷證,除本審卷得由承辦股書記官自行掃描數位化外,其他相關卷證均得依本要點送民、刑事掃描作業中心辦理掃描數位化存檔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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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在臺灣高等法院的民、刑事訴訟卷證中,除了本審卷可以由承辦股書記官自行進行掃描數位化外,其他相關卷證可以依照該作業要點送交民、刑事掃描作業中心進行掃描數位化存檔作業。 以下為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公告之《台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了民、刑事訴訟卷證的掃描數位化作業流程。根據這個條文,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時,不僅限於本審卷,其他相關卷證也可以送交民、刑事掃描作業中心進行掃描數位化存檔作業。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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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