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承辦股書記官申請卷證交付掃描,應登錄本院民、刑事庭卷證交付掃描登記系統,填載股別、案號、宗數、頁數,聯絡分機等資料。 掃描中心依各股申請順序排程取卷,並以登記清單預先通知承辦股整備卷證。領取卷宗時,應於該股之卷宗交付登記簿登載取卷日期、本案案號、卷宗數並簽章;歸還卷宗時,亦應於登記簿登載歸還日期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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