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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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股書記官申請卷證交付掃描,應登錄本院民、刑事庭卷證交付掃描登記系統,填載股別、案號、宗數、頁數,聯絡分機等資料。 掃描中心依各股申請順序排程取卷,並以登記清單預先通知承辦股整備卷證。領取卷宗時,應於該股之卷宗交付登記簿登載取卷日期、本案案號、卷宗數並簽章;歸還卷宗時,亦應於登記簿登載歸還日期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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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了承辦股書記官申請卷證交付掃描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承辦股書記官在申請卷證交付掃描時,需要登錄本院民、刑事庭的卷證交付掃描登記系統,填寫股別、案號、宗數、頁數、聯絡分機等相關資料。而掃描中心則按照各股申請的順序來排程取卷,並提前通知承辦股準備卷證。在領取卷證時,必須在該股的卷證交付登記簿上登記取卷日期、本案案號、卷宗數並簽署;而在歸還卷證時,也需要在登記簿上登記歸還日期並簽署。 Reference: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
- 書記官名詞
- 股別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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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