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掃描中心辦理排程取卷,應按下列原則排定優先順序。 (一)民事卷證掃描之先後順序如下: 1.律師、當事人聲請付費掃描(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 2.送鑑定事件。 3.調借限期檢還之案卷。 4.庭期卷。 5.送上訴或抗告案卷。 6.其他。 (二)刑事卷證掃描之先後順序如下: 1.二周內之庭期卷、被告在押之案卷。 2.二周以上之庭期卷、送鑑定案件。 3.送上訴、抗告或其他需儘速發送卷宗之案卷。 4.律師、刑事被告聲請付費掃描(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及義務辯護律師聲請電子卷證。 5.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民事庭之刑事卷證。 6.其他。 前項所稱每頁徵收一元之範圍,為依法得聲請閱卷權人聲請當日尚未完成電子化之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第4條的規定,掃描中心在辦理排程取卷時應按照優先順序來進行。對於民事卷證掃描,優先順序如下: 1. 律師、當事人聲請付費掃描(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 2. 送鑑定案件。 3. 調借限期檢還之案卷。 4. 言詞辯論之案件。 5. 送上訴或抗告案卷。 6. 其他。 而對於刑事卷證掃描,優先順序如下: 1. 二周內之庭期卷。 2. 律師、刑事被告聲請付費掃描(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及義務辯護律師聲請電子卷證。 3. 二周以上之庭期卷、送鑑定案件。 4.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民事庭之刑事卷證。 5. 送上訴或抗告案卷。 6. 其他。 值得注意的是,每頁徵收一元的範圍是指根據法律,聲請閱卷權人可以聲請的尚未完成電子化的部分。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EWS/NEWS0000267.aspx
- 按名詞
- 律師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徵收名詞
- 鑑定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被告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所稱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