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掃描中心辦理排程取卷,應按下列原則排定優先順序。 (一)民事卷證掃描之先後順序如下: 1.律師、當事人聲請付費掃描(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 2.送鑑定事件。 3.調借限期檢還之案卷。 4.庭期卷。 5.送上訴或抗告案卷。 6.其他。 (二)刑事卷證掃描之先後順序如下: 1.二周內之庭期卷、被告在押之案卷。 2.二周以上之庭期卷、送鑑定案件。 3.送上訴、抗告或其他需儘速發送卷宗之案卷。 4.律師、刑事被告聲請付費掃描(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及義務辯護律師聲請電子卷證。 5.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民事庭之刑事卷證。 6.其他。 前項所稱每頁徵收一元之範圍,為依法得聲請閱卷權人聲請當日尚未完成電子化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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