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司法院《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款訂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4.19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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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刑事訴訟卷證,除本審卷得由承辦股書記官自行掃描數位化外,其他相關卷證均得依本要點送民、刑事掃描作業中心辦理掃描數位化存檔作業。
三、承辦股書記官申請卷證交付掃描,應登錄本院民、刑事庭卷證交付掃描登記系統,填載股別、案號、宗數、頁數,聯絡分機等資料。
掃描中心依各股申請順序排程取卷,並以登記清單預先通知承辦股整備卷證。領取卷宗時,應於該股之卷宗交付登記簿登載取卷日期、本案案號、卷宗數並簽章;歸還卷宗時,亦應於登記簿登載歸還日期及簽章。
四、掃描中心辦理排程取卷,應按下列原則排定優先順序。
(一)民事卷證掃描之先後順序如下:
1.律師、當事人聲請付費掃描(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
2.送鑑定事件。
3.調借限期檢還之案卷。
4.庭期卷。
5.送上訴或抗告案卷。
6.其他。
(二)刑事卷證掃描之先後順序如下:
1.二周內之庭期卷、被告在押之案卷。
2.二周以上之庭期卷、送鑑定案件。
3.送上訴、抗告或其他需儘速發送卷宗之案卷。
4.律師、刑事被告聲請付費掃描(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及義務辯護律師聲請電子卷證。
5.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民事庭之刑事卷證。
6.其他。
前項所稱每頁徵收一元之範圍,為依法得聲請閱卷權人聲請當日尚未完成電子化之部分。
五、送掃描中心之卷證,由委外人力(以下稱掃描人員)專責掃描數位化作業。
六、卷證掃描作業流程:
(一)卷證掃描應包含卷面,掃描人員於卷證掃描完畢後,配合掃描設備輸出 PDF 檔案至專用電腦中預設之對應資料匣。
(二)掃描中心管理人點擊「掃描閱卷待處理資料夾」,將檔案轉入閱卷PDF 檔案管理系統。
(三)掃描中心管理人將檔案轉入閱卷 PDF 檔案管理系統後,應審視該掃描檔案頁面是否完整、清晰及頁數是否缺漏,若發現瑕疵頁面應要求掃描人員重新掃描,並進行編輯整理。
(四)掃描完成檔案經管理人確認無誤後,進行編目作業及變更原始檔名,檔案命名方式依照司法院《電子卷證檔案命名規範》辦理。
(五)選取已編目檔案,按下「卷證電子檔上傳匯入作業」,將完成資料上傳至本院伺服器主機設備。
七、掃描中心管理人辦理事項:
(一)各股申請交付掃描之排程。
(二)交付及送還卷證之清點。
(三)依規定辦理掃描卷證檔案之編檔及傳送作業,並稽核掃描作業品質,遇有缺失立即督促改進。
(四)妥善保管卷證,下班時段應將卷證鎖入卷櫃,以防遺失。
(五)分配掃描人員工作,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掃描作業中心業務規範(如附件)管理其作業。
(六)製作掃描卷證統計報表陳核。
(七)其他與掃描作業中心管理相關之事項。
八、掃描作業中心由文書科科長督導股長及管理人管理之。
文書科長、股長及資訊人員應不定期查核掃描作業中心之設備及人員有無遵守本規範各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訴訟卷證委外掃描作業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4.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