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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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進修考察辦法、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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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該計畫在尚未規定的事項上,應根據進修考察辦法、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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