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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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從事 3 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或 2 個月以下外語學習者,應於105 年 12 月 20 日以前返國;從事 1 年個人進修或逾 3 個月個人專題研究者,應於 105 年 12 月 10 日以前出國。但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學院核准,司法院備查者,不在此限。 未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並註銷其資格,且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申請參加選送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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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一則案例公告,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的時間與期限有明確規定。根據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17條的規定,從事3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或2個月以下外語學習者,應於105年12月20日以前返國;而從事1年個人進修或逾3個月個人專題研究者,應於105年12月10日以前出國。然而,若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況,經本學院核准並被司法院備查者,則不適用這些限制。 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未在指定或核准的期限內進行進修的法官將被視為放棄選送進修,並且在108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再次申請參加選送進修。 參考資料: 「105年度司法官學院進修計劃一併受理作業要點」,司法院法官學院網站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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