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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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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從事 3 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或 2 個月以下外語學習者,應於105 年 12 月 20 日以前返國;從事 1 年個人進修或逾 3 個月個人專題研究者,應於 105 年 12 月 10 日以前出國。但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學院准,司法院備查者,不在此限。 未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並註銷其資格,且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申請參加選送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一則案例公告,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的時間與期限有明確規定。根據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17條的規定,從事3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或2個月以下外語學習者,應於105年12月20日以前返國;而從事1年個人進修或逾3個月個人專題研究者,應於105年12月10日以前出國。然而,若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況,經本學院核准並被司法院備查者,則不適用這些限制。 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未在指定或核准的期限內進行進修的法官將被視為放棄選送進修,並且在108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再次申請參加選送進修。 參考資料: 「105年度司法官學院進修計劃一併受理作業要點」,司法院法官學院網站

  • 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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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7 條規定:「十七、從事 3 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或 2 個月以下外語學習者,應於105 年 12 月 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