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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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出國前及返國後之選送進修人員應依照附件 13 「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研究報告之注意及建議事項」規定,進行研究報告之撰寫、參加出國前講習、於返國後擔任心得分享及回流課程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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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第16條提到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根據這項規定,選送進修人員在出國前和返國後應按附件13的注意事項進行研究報告的撰寫,參加出國前的講習,並在返國後擔任心得分享和回流課程的講座。附件13可能是一份相關的文件,提供了有關報告撰寫和進修計畫的建議事項。根據問題描述,無法提供附件13的實際內容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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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