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以下簡稱「進修考察辦法」)第 2 條第 1項第 1 款、第 5 條規定訂定本計畫。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1.12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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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俟立法院審核通過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105 年度預算後執行,如該年度本預算遭刪除或縮減,本計畫得停止執行或部分改以支薪公假自費進修方式進行。
三、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類別分為:甲類、1 年個人進修,乙類、3 至 6個月個人專題研究,丙類、2 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丁類、2 個月以下外語學習。各類進修之期間、派赴國家、應試語言、名額等如附件 1 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項目表所示;辦理各類進修,本學院於必要時得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指派法官帶團出國。
四、申請從事甲類、乙類或丙類之進修研究者,可自選進修學校,亦可擇定與本學院有合作協議之學校(請參附件 2)。惟如擇定後者,應先透過本學院與該校取得聯繫,並配合該國(校)審核錄取之相關要求。
研究題目得自行擇定與司法或審判業務有關之題目,除協議學校有指定或參考司法院各業務廳處建議之研究題目者外,宜避免與近 5 年選送赴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題目相同或近似。
五、申請從事丁類外語學習者,應配合本學院指定之學習機構及方案。本類進修無庸提送研究題目。
六、申請人應於本學院公告指定期日以前,經由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將附件 3 遴選申請表、附件 4 人事資料查核表、附件 5 進修研究計畫書(下稱研究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學院;研究計畫一經提出,除有第 2 項情形外,不得變更。
進入專業知識面敘後,專業知識面敘小組(以下簡稱「面敘小組」)或司法院選送進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選送審查委員會」)建議修正或增補原研究計畫者,就建議修正或增補之部分,申請人應配合變更研究計畫。
七、選送遴選程序、評比標準如下:
(一)資格審查:各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依據進修考察辦法第 6 條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依第 7 條第 1 項綜合考量其對於該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報送本學院。
(二)外語能力之測驗方式及合格標準,依據「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辦理。
(三)專業知識面敘:
1.依據進修考察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任主席),邀集司法院各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或相關單位主管、所屬相關機關首長,組成面敘小組。但司法院各廳處長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副廳處長或調辦事法官代理。
2.面敘小組委員應就申請人所提研究計畫、專業知識等逐一面敘後,向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建議遴選名單。但申請選送進修期間在2 個月以下者,得免經專業知識面敘,逕由面敘小組審查書面相關資料,向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建議遴選名單。
(四)綜合評比:
1.由選送審查委員會參考面敘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擇定適當人選。
2.選送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五)核定人選:經選送審查委員會遴選通過之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核定。
八、選送進修人員應至遲於出國前 1 個月內檢送附件 5 研究計畫書、附件 6 同意書及國外大學院校、機關(構)同意其進修、專題研究或外語學習之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送本學院核准,並應確實按核准之研究計畫內容執行,進修題目及期間未經服務機關送請司法院核定、其餘項目未經本學院核准者,不得變更。
選送進修人員所提原研究計畫如經面敘小組或選送審查委員會建議修正或增補者,至遲宜於出國前 1 個月,依面敘小組或選送審查委員會之意見,將修正後之研究計畫函送本學院核准。
九、本學院得針對選送進修人員之進修題目及方向內容,函詢司法院相關業務廳處獲取具體意見,並轉知選送進修人員;選送進修人員應確實依循上開意見進行研究及撰寫研究報告,並於提交研究報告時負有說明義務(請參附件 13)。
十、選送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得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實報支相關費用,並由本學院於預算額度內支給(請參附件 12)。
十一、選送進修人員經司法院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有延長進修期間之必要者,依進修考察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辦理。
經核准延長進修期間者,延長期間最多為 1 年,核准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各項費用自行負擔。
十二、參加選送進修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務法庭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
十三、選送進修人員經本學院核准,得於同一選送國家與進修機構所在地點不同城市之其他機構從事觀摩學習或參訪,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20 日。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學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選送進修人員應善盡進修職責,除經服務機關送請本學院核准者外,核定進修期間不得前往核定選送以外之國家(含返國);核定進修期間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違反前二項規定或所從事之觀摩學習活動,與進修目的無關者,該期間不支給相關補助費用,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四、選送進修人員於國外進修期間,如遇法官短期實務暨理論進修人員於同一時期前往同一地點進修時,應就有關之國外機關(構)聯繫、實際進修活動陪同參與及專業法律外語等事宜,提供必要協助。
十五、選送人員應於進修期滿 3 個月內,先行提交匿名之研究報告 1
式 5 冊(含電子檔案 1 份),由服務機關送請本學院辦理研究報告審核程序;待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後,選送人員應另提出
20 份與核定版本一致且具名之研究報告(請參附件 8)。未依限提出研究報告者,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申請選送進修。前項研究報告繕製之費用,由選送人員自行負擔。
十六、出國前及返國後之選送進修人員應依照附件 13 「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研究報告之注意及建議事項」規定,進行研究報告之撰寫、參加出國前講習、於返國後擔任心得分享及回流課程之講座。
十七、從事 3 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或 2 個月以下外語學習者,應於105 年 12 月 20 日以前返國;從事 1 年個人進修或逾 3 個月個人專題研究者,應於 105 年 12 月 10 日以前出國。但因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學院核准,司法院備查者,不在此限。
未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並註銷其資格,且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申請參加選送進修。
十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進修考察辦法、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1.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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