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十三、選送進修人員經本學院核准,得於同一選送國家與進修機構所在地點不同城市之其他機構從事觀摩學習或參訪,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20 日。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學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選送進修人員應善盡進修職責,除經服務機關送請本學院核准者外,核定進修期間不得前往核定選送以外之國家(含返國);核定進修期間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違反前二項規定或所從事之觀摩學習活動,與進修目的無關者,該期間不支給相關補助費用,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可以逐條釋義如下: 第十三條:根據這條規定,選送進修人員經法官學院核准後,可以在選送國家以外的城市的其他機構進行觀摩學習或參訪,但總期限不得超過20天。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法官學院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選送進修人員應盡進修職責,除非經服務機關請求法官學院核准,否則在核定的進修期間不得前往其他國家(包括返國);在核定進修期間請假時,應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定辦理。 違反前述第二項規定,或參與與進修目的無關的觀摩學習活動,將不獲得相關的補助費用,並且可能受到相關規定的處罰。 參考資料:105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 核名詞
- 惟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