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參加選送進修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務法庭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參加選送進修人員若經被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務法庭審議尚未結案的情況下,將不予錄取。這意味著具有這些情況的人將無法被選為進修人員。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送進修人員的品行與職業操守符合要求,以維護司法機關的威信與專業形象。 根據《法官守則》第4點,法官應具有優良的品行與職業操守,堅守法治精神,保持高度的專業與中立,以維護司法機關的公正與正義。 根據《法官守則》第7點,法官應該恪守職業道德規範,不得從事影響司法公正的行為,並應該保持其品格的無可指責性,具有穩定的人格特質。 根據《法官守則》第12點,法官應該實施合議審判,確保案件的公正與客觀。法官應該遵循相關的程序,包括指定審判日期、訊問被告、蒐集證據等,並不得在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逕行判決,否則將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當具有良好的品行與職業操守,遵守法律,忠誠職守,維護公共利益。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該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從事違反法律的行為,並應該確保其品質、才能及勤勉程度能夠完全符合其職位的要求。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公務員該忠於職守,勤勉盡責,不得以私人事務妨礙或遷延執行公務。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應受懲戒事由包括違反法律、職務失職、過失或怠惰、品行不良等。若被該法彈劾,相關懲戒委員會將依法審議並進行必要的懲戒處分。 以上資料來自司法院、監察院及相關法規報告及文件。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資訊參考之用,具體情況可能需要參考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機構的具體解釋。
- 彈劾名詞
- 失職名詞
- 偵查名詞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