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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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選送進修人員經司法院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有延長進修期間之必要者,依進修考察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辦理。 經核准延長進修期間者,延長期間最多為 1 年,核准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各項費用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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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第11條,當司法院核定選送進修人員進修期間並准予帶職帶薪時,如果有延長進修期間的必要,則按照進修考察辦法第9條第3項辦理。 核准延長進修期間的最長期限為1年,且在延長期間內應予以留職停薪,所有相關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參考資料:司法院-國外進修考察辦法第9條,國外進修考察辦法第9條第3項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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