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選送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得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實報支相關費用,並由本學院於預算額度內支給(請參附件 12)。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10條,選送進修人員在進修期間,可以依照「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的規定核實報支相關費用,並由法官學院在預算額度內提供相應的支給。具體的補助項目和數額可以參照相關資料,如附件 12。 資料來源: 1. 中華民國行政院(2020)。中央機關出國派赴進修研究及實習人員津貼須知。取自https://www.dgbas.gov.tw/upload/dgbasadmin/userfiles/files/96-1&a09706.doc 2. 中央機關出國派赴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取自https://servicelink.fra.gov.tw/upload/02mail/BOE/11007202506.pdf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