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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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學院得針對選送進修人員之進修題目及方向內容,函詢司法院相關業務廳處獲取具體意見,並轉知選送進修人員;選送進修人員應確實依循上開意見進行研究及撰寫研究報告,並於提交研究報告時負有說明義務(請參附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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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這是關於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的第9條。根據該條款,法官學院可以函詢司法院相關業務廳處以獲取具體意見,並轉知選送進修人員。選送進修人員需要按照這些意見進行研究和撰寫研究報告,並在提交報告時有義務進行說明。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以在附件13中找到。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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