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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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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學院得針對選送進修人員之進修題目及方向內容,函詢司法院相關業務廳處獲取具體意見,並轉知選送進修人員;選送進修人員應確實依循上開意見進行研究及撰寫研究報告,並於提交研究報告時負有說明義務(請參附件 13)。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這是關於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的第9條。根據該條款,法官學院可以函詢司法院相關業務廳處以獲取具體意見,並轉知選送進修人員。選送進修人員需要按照這些意見進行研究和撰寫研究報告,並在提交報告時有義務進行說明。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以在附件13中找到。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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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9 條規定:「九、本學院得針對選送進修人員之進修題目及方向內容,函詢司法院相關業務廳處獲取具體意見,並轉知選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