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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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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送進修人員應至遲於出國前 1 個月內檢送附件 5 研究計畫書、附件 6 同意書及國外大學院校、機關(構)同意其進修、專題研究或外語學習之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送本學院准,並應確實按核准之研究計畫內容執行,進修題目及期間未經服務機關送請司法院核定、其餘項目未經本學院核准者,不得變更。 選送進修人員所提原研究計畫如經面敘小組或選送審查委員會建議修正或增補者,至遲宜於出國前 1 個月,依面敘小組或選送審查委員會之意見,將修正後之研究計畫函送本學院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官進修計畫的選送須遵循以下程序: 根據該法規第八條,選送進修人員在出國前1個月內,應提交研究計畫書、同意書以及進修、研究或語言學習相關的證明文件,並由服務機關函送法官學院核准。進修人員必須按照核准的研究計畫內容執行,未經法院核准的情況下不得變更進修題目和期間。如果進修人員的研究計畫經面試小組或選送審查委員會建議修正或增補,則必須在出國前1個月內根據小組或委員會的意見,提交修正後的研究計畫予法官學院核准。 根據這些規定,進修人員必須提供以下文件以供核准:研究計畫書、同意書和相關的進修、研究或語言學習的證明文件。服務機構必須將這些文件函送法官學院,並確保進修人員按照核准的計畫內容執行。如果進修人員的研究計畫需要修正或增補,必須在出國前1個月內提出修正後的計畫供核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法官學院105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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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8 條規定:「八、選送進修人員應至遲於出國前 1 個月內檢送附件 5 研究計畫書、附件 6 同意書及國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