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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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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送遴選程序、評比標準如下: (一)資格審查:各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依據進修考察辦法第 6 條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依第 7 條第 1 項綜合考量其對於該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報送本學院。 (二)外語能力之測驗方式及合格標準,依據「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辦理。 (三)專業知識面敘: 1.依據進修考察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任主席),邀集司法院各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或相關單位主管、所屬相關機關首長,組成面敘小組。但司法院各廳處長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副廳處長或調辦事法官代理。 2.面敘小組委員應就申請人所提研究計畫、專業知識等逐一面敘後,向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建議遴選名單。但申請選送進修期間在2 個月以下者,得免經專業知識面敘,逕由面敘小組審查書面相關資料,向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建議遴選名單。 (四)綜合評比: 1.由選送審查委員會參考面敘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擇定適當人選。 2.選送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五)核定人選:經選送審查委員會遴選通過之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針對105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7條的選送遴選程序和評比標準,我可以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一) 資格審查:各機關需依據進修考察辦法第6條審查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其對該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求和個案審結進度等方面的影響程度。該意見需報送法官學院。 (二) 外語能力測驗:遵循「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外語能力測驗方式及合格認定要點」的相關規定。 (三) 專業知識面敘:面敘小組由法官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邀集司法院各廳、人事處的首長或相關單位的主管組成。面敘小組對申請人提出的研究計畫和專業知識進行面敘,並向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遴選名單的建議。如果選送的進修期間在2個月以下,則可以省略專業知識面敘,直接由面敘小組審查相關資料,向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遴選名單的建議。 (四) 綜合評比:選送審查委員會參考面敘結果和其他相關資料,選定適當的人選。選送審查委員會成員包括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和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五) 核定人選:選送審查委員會通過遴選的人選,需送交司法院院長核定。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106年度的「法官學院遴選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辦法」,具有最新資訊和相關法規依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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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7 條規定:「七、選送遴選程序、評比標準如下: (一)資格審查:各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依據進修考察辦法第 6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