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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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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於本學院公告指定期日以前,經由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將附件 3 遴選申請表、附件 4 人事資料查表、附件 5 進修研究計畫書(下稱研究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學院;研究計畫一經提出,除有第 2 項情形外,不得變更。 進入專業知識面敘後,專業知識面敘小組(以下簡稱「面敘小組」)或司法院選送進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選送審查委員會」)建議修正或增補原研究計畫者,就建議修正或增補之部分,申請人應配合變更研究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針對105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6條進行解釋。 根據該條,申請人在公告指定期日之前,需要經由他們現在服務的機關(即服務機關)將相關申請文件提交給法官學院。這些文件包括遴選申請表(附件3)、人事資料查核表(附件4)和進修研究計畫書(簡稱研究計畫),並且在提交後不得做出變更,除非符合第2項中的情況。 在專業知識面敘階段,面敘小組或選送審查委員會可能建議修正或增補原研究計畫的部分,申請人需要配合進行變更。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知這條法規指定了申請法官赴國外進修的程序和要求。具體解釋如下: 1. 申請人需要在公告指定的期日之前將遴選申請表、人事資料查核表和進修研究計畫書提交給法官學院。 2. 一旦提交了研究計畫,除非符合第2項的情況,否則不得做出任何變更。 3. 在專業知識面敘階段,面敘小組或選送審查委員會可能會建議修正或增補原研究計畫的部分,申請人需要配合進行變更。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所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公平公正地被評估。對於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的計畫,這些規定提供了明確的流程和標準。

  • 期日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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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6 條規定:「六、申請人應於本學院公告指定期日以前,經由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將附件 3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